第五八三章(2 / 2)

俸禄增减来体现。若本官降职,则是本官和贴职双俸禄同时体现惩处力度。

国朝的所有州府郡县,全部设立监察衙门的派出机构,驻地监察官的一律耗费,将由监察总部负责,与地方州府不产生任何关系。

并且,所有监察官全部实行五年轮岗制,即监察官在一地一州一县,甚至一路任职都不得超过五年。

每一路设路监察一名,巡监两名。每一府设府监一名,副府监两名,以此类推,一直到县。

各级监察衙门属官若干,根据军路的地域大小,重要与否等等要素,确定派出监察官的数量。

所有路一级的路监察,官阶统一为正四品或者从四品,俸禄计算方法与总监察衙门相同。

路一级的监察官,调查的权限仅限于州府郡县,涉及路一级的朝廷大员,将由总监察衙门派员调查……避免路监察的权利过盛而干涉地方州府的政事。

同样,府一级的监察权限仅限于一府以下的县官。

在监察体系中,国朝权发遣职衔的陈例并摈弃了,也就是说,就任监察衙门的职位,同时会对应相应的官阶。

所有监察衙门没有干预州府郡县官员任命的权利,而州府郡县也无权干涉监察衙门调查定罪。

已经定罪,将由监察衙门依照相关条令条例执行,执行有专门的执行官,皆为因各种原因不再能征战的军卒组成。

如此一来,监察体系真正成为了一个独立的体系。

同时,各州府驻军也派驻了监察官,统属于该州府监察衙门,不参与军伍各项工作,只负责查办不法事。

国朝的整个监察衙门,只负责调查和侦办事宜,并不参与定罪。经过侦查后所得到的证据,形成卷宗,统一移交到刑部衙门或大理寺定罪。

地方州府官员,不再负责有官身人员的刑名事,统一由监察衙门负责。

同时,朝廷开通了地方官奏报监察衙门的通道,形成地方州府主官和监察衙门相互监督的机制。

监察衙门直接向君王负责,而地方官则对应朝廷的政事堂,也就是将来官制改革后的议政和内阁。

以此体制,上升到最顶层的君臣制衡。

整个环节中,还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刑部和大理寺定罪和处置权分离。

刑部和大理寺只负责定罪,根据不同官员职位,最终处置权归朝廷和君王。

说到底,这还是集权的具体体现,更有利于朝廷对地方州府的统治。

这一系列流程,分权…~制衡……集权,最终还是君王或者朝廷意志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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