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万幸求得“便宜行事”之权。且凡有封赏,皆上表朝堂,请天子下诏。故有“表赐”,“另表”二字。
其二。《汉书·诸侯王表》曰:“设附益之法。”注曰:“封诸侯过限曰‘附益’。或曰阿媚王侯,有重法也。”
乃指,朝臣交结诸侯,助其获不正当得利,或受诸侯王贿赂,皆为“(阿)附(受)益”,重者亦被弃市。
其三。“诸侯王有罪,傅、相不举奏,谓之阿党。”
所谓阿党,是指诸侯有罪,傅相不举报,则傅相有罪,重亦至弃市。
三罪之外,还有“出界罪”。
诸侯王,擅出国界,依法降为侯爵,或“耐为司寇(司寇,戍边御寇二年,劳役之一种)”,情节严重,可处死刑。
曹孟德,命曹党群起上疏,劾奏淮泗诸王,犯『左官附益阿党之法』。看似不分轻重,将三罪并列,欲数罪并罚。实则,玄机暗藏。
曹氏父子,欲大兴“阿党法”:诸侯王有罪,傅、相不举奏,则犯阿党之法。轻者免官,重至弃市。
料想,淮泗诸相,遂为王太师门徒。且自赴任,治国安民,颇有政绩。虽不至弃市。然阿党去官,在所难免。
循二党惯例。王党去官员,必由曹党补。
如此,当可除徐州四相,暗通吕布之祸。
且曹孟德上层罪证,亦有取舍。涉及前朝传位旧事,一概不提。淮泗诸国往来,则事无巨细,大书特书。
其用意,不言自喻。
奈何铁证如山。尤其往来国书,皆有玺印,无从狡辩。书报甄都,朝野上下,一片哗然。
正如“推恩令”、“左官律”、“附益法”、“阿党法”、“出界罪”等。
削诸侯、抑豪强、夺相权。汉廷多措并举,乃为最大程度,限制宗室王权。行中央集权。
涉及汉室大位。便是少年天子,亦不敢掉以轻心。
恰逢朔望大朝,百官列席。
董侯遂命御史中丞荀彧,将侍御史上疏,当殿诵读。稍后,将淮泗诸王暗行不轨之罪证,公之于众。
可想而知。必引口诛笔伐,群起而攻。
义愤填膺,乃至声泪俱下,比比皆是。
见时机已到。董侯居高下问:“太师,以为如何?”
“回禀陛下。”王太师持芴奏对:“淮泗诸王,犯『左官附益阿党之法』。皆有实证,宜交有司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