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要当做了私罪!”
说着崔文桓还看了边上站着的张季和马周一眼。
大唐此时官员犯罪,有公罪和私罪之分。
说简单点,公罪,便是因为能力不够,判断失误等等原因,导致在主政理事时犯下了过失罪责。
而私罪,则是官员完全处于个人主观意愿,导致失政过失。就比如,受了贿赂,故意错判案件等等。
在大唐律法中,公罪的惩处处罚,要比私罪轻许多。
其实这也符合主观和客观不同,而采取不同量刑的原则。
从这一点看。大唐的律法还是非常先进合理的。
崔文桓此时一再强调自己即使有罪,那也是施政失措,就是在拼命将自己在赈灾中的过失往公罪上靠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