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出城传递消息的人是骑马的,在已经是工业化的时代里,单匹马的力量和速度,怎能和输出功率为上百匹马力的发动机比拼呢?
那或许会有一种可能,就是对方也使用了电台来传递消息呢?
因为在指挥所的隔壁房子里,不就有一套电话的总机设备吗?
既然这帮人能安装使用电话总机了,说明他们是有使用现代通信手段的意识的,那他们怎么就不能使用商业电台来传递重要的讯息呢?
说实话,不是雍诗菁在这点上瞧不起对方,而是要想使用商业电台,办理登记的手续是相当繁琐的。
首先,有使用电台需求的商业单位要有合法的生意背景来支持你使用电台的合理性,如果此条站不住脚,那北洋政府的无线电监管部门是不会批准你想配置并使用电台的申请的。
要合法的使用商业电台,就要如实的向北洋政府设在各地的无线电监管部门呈报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更要具体说明自己的电台型号和数量,具体使用的区域和分布的位置,以便监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如果在这个环节上,想要少报备案电台的数量,而实际使用超出备案数量较多的电台,那你的这个行为会招致被北洋政府无线电监管部门的严厉打击。
无线电频率是宝贵的公共资源,如果无登记备案的电台充斥在专有的频道中,就会挤占频道空间,造成频道拥堵,那这条频道也就等于是废了。
北洋政府作为国内无线电频道及有关资源的唯一管理方,怎能允许出现这样混乱的情况呢?
彼时的北洋政府中也不乏一些有识之士,他们敏锐的察觉到,及时高效的通讯是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因此推动并出台了较为贴近社会现实情况的,详尽的无线电管理规定。
从电台在源头进入的申请备案,到实际使用过程中规范要求,到违反管理规定后的处罚,都是做了大量的工作,形成了系列的法律条文。
这些法律规定,对于二十世纪初的中国,尚处于萌芽发展中的无线电行业起到了积极的保驾护航的作用。